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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账”追漏工作制度
2018-07-0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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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为进一步深化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着力解决追漏工作中存在的登记不完整、跟踪不到位等问题,强化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案件中漏犯、另案处理人员、在逃同案犯以及逮捕犯罪嫌疑人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西夏区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四台账”,即《漏犯登记台账》、《另案处理人员登记台账》、《在逃同案犯登记台账》、《逮捕犯罪嫌疑人执行情况登记台账》。
第二条  建立“四台账”,指定专人逐案、逐人登记,详细记录漏犯、“另案处理”人员、在逃人员、逮捕犯罪嫌疑人执行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三条  台账不仅要登记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涉嫌罪名等基本情况,还要登记立案理由、强制措施、原因、是否负案在逃、是否上网通缉、是否共同犯罪、侦查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四条  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另案处理的情况分类别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说明,并装入卷宗。
第四条  对已有处理结果的犯罪嫌疑人要明确说明处理的时间、处理机关的全称、法律文书的编号并附有关法律文书的正本复印件。
第五条  对在逃人员要详细说明其基本情况,提供已进行网上通缉的证明并附于案卷之中。
第六条  对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要提供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并附卷。
第七条  对另案处理案件实行动态跟踪监督。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发出《立案通知书》监督其立案。
第八条  对于不积极开展抓捕行动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布置抓捕任务。
第九条  对不构成犯罪却以另案处理为由长期使当事人卷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查清事实和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的检察建议。
第十条  定期、不定期与本院公诉部门、公安机关核对台账。对有异议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另案处理的时间、理由和结果,并备案附卷。
第十一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撤案的、立案后转行政处罚的、立案后因管辖权原因转其他单位处理的等不报请批准逮捕的另案处理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将处理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并移送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严把内外协调关,对内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追漏工作合力。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发现漏犯漏罪,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第十三条  在做好台账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做到月沟通、季汇总、年分析,督促公安机关将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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